1. 本文研究了中国股市中互惠基金集体行为的不稳定效应,通过分析特定波动率(IVOL)来衡量机构集体行为引发的不稳定性。
2. 文章对现有研究中存在的一些缺点进行了修正,包括使用不同的机构集体行为衡量方法、混淆机构集体行为作用的调节效应以及内生性问题。
3. 通过在中国股市这个理想实验场中进行研究,本文对文献做出了三方面贡献:首先,采用IVOL指标直接衡量机构集体行为引发的不稳定性;其次,修正了现有研究中存在的一些缺点;最后,提供了关于互惠基金集体行为不稳定效应的新证据。
这篇文章是关于中国互惠基金群体行为的不稳定化效应的研究。文章首先介绍了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群体行为,并指出已有研究普遍证实了机构投资者的群体行为存在。然后,文章提到了之前关于机构投资者群体行为对股票市场稳定性的影响的研究,包括回报逆转和股票崩盘风险等方面。接下来,文章介绍了本文通过个股特异波动率(IVOL)来研究互惠基金群体行为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影响。
文章提到了一些之前关于机构投资者群体行为对价格影响是否持续或逆转的研究,但并没有给出明确结论。然后,文章指出了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包括使用不同的机构投资者群体行为度量方法、混淆因素对机构投资者群体行为作用的调节效应以及内生性问题等。
本文旨在通过考察中国股票市场这个特殊环境中互惠基金群体行为的不稳定化效应来解决这些实证问题。文章提到,与其依赖于股票回报的一阶矩(不同时间段的股票回报差异)来检测不稳定化效应,本文选择了直接衡量机构投资者群体行为引起的不稳定化程度(即偏离基本价值)的二阶矩IVOL。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存在极端波动和价格操纵等问题,因此是检验机构投资者群体行为不稳定化效应的理想实验场所。
文章在三个方面对现有研究做出了贡献,并解决了一些现有研究的缺点。首先,与Hwang and Salmon (2004)相比,本文采用了更准确的方法来衡量机构投资者群体行为对市场稳定性的影响。其次,本文通过考察中国股票市场这个特殊环境中互惠基金群体行为的不稳定化效应来填补了现有研究中的空白。最后,本文还提供了关于机构投资者群体行为对市场稳定性影响的新证据。
然而,这篇文章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文章没有明确指出自己可能存在的偏见或局限性。其次,文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此外,文章可能存在宣传内容或偏袒某一方的问题。最后,文章可能没有充分探讨反驳观点或可能的风险,并且可能没有平等地呈现双方的观点。
综上所述,这篇文章在研究机构投资者群体行为对中国股票市场稳定性影响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进一步研究需要更全面地考虑不同因素,并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