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1世纪澳大利亚行政法的一个显着特征是法定决策者普遍有义务为其决策提供理由。
2. 法院给出理由的义务起源于对上诉权和司法公正的保护,内容包括考虑每个当事人的案件并解释裁决原因。
3. 法院给出理由的义务扩大了,部分原因是随着时间推移,法律和社会变得更加复杂,导致更多困难的事实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澳大利亚行政法中决策者给出理由义务的演变。然而,该文章存在一些偏见和不足之处。
首先,该文章没有探讨决策者给出理由义务的实际效果和影响。例如,是否有证据表明这种义务确实促进了更好的决策制定和公正性?是否有证据表明这种义务增加了决策者的负担并导致更多的错误?
其次,该文章没有提到可能存在的反对意见或批评。例如,是否有人认为这种义务过于繁琐或不必要?是否有人认为这种义务会限制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该文章似乎偏袒了支持决策者给出理由义务的观点,并未平等地呈现双方观点。它没有探讨反对意见或批评,并且只引用了支持观点的案例和论据。
最后,该文章缺乏对风险和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考虑。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公开披露决策理由可能会导致隐私泄露或商业机密泄露等问题。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公开披露决策理由可能会导致安全问题或其他风险。
因此,该文章需要更加客观和全面地探讨决策者给出理由义务的实际效果、反对意见和批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方面。